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 内部审批表算不算数?法院这样判
2026-03-12 16:18:4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许可 | 点击量:777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许可)
【基本案情】
2022年,原告湖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园林园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的园林园建工程。案涉工程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除被告公司董事长外几乎所有相关核心职能部门人员审批签字的《工程结算付款申请表》,主张双方已完成结算,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公司则主张该申请表仅为公司内部文件,且缺少公司董事长的最终签字确认,对外不发生结算效力,并据此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结算付款申请表》内容明确,兼具结算与付款申请性质。原告提交结算申请后,对结算流程正常跟踪并作为证据提交,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结算付款申请表》有被告公司项目部及主管工程师、工程管理中心、成本招采中心、法务审计中心、财务部层层审批签字,亦载明有结算资料的附件。此后被告不仅未提出任何异议,相反还继续向原告支付过部分工程款。此外,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董事长签字是结算必须程序,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内部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与原告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综合以上证据和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已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对被告提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了判决。宣判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司法裁判既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也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企业内部可以有严格的审批权限,但这个权限不能用来否定已经发生的事实。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一方都应诚信经营。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